一、前言: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推薦選用科賽德品牌恒溫恒濕箱!
為確保所申請藥品之質量,需執行安定性試驗以推定其有效期間1。同時參照國際協調會議(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Pharmaceutical for Human Use, ICH)之指引,特修訂并取代本署87.7.22 公告之衛署藥字第87041838號「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
1.本基準適用以下藥品種類:
(1)新藥(新成分、新使用途徑及新療效復方藥品2)
(2)新劑型3、新劑量與學名藥。
2.本基準包括加速試驗4及長期試驗5。
3.本基準乃為安定性試驗之一般規定,若送審資料與本基準有出入時,廠商則需提出科學之根據及支持其變更之各項資料?;蚺c主管機關協商之情況下,廠商亦可采用替代的試驗方法。二、目的
安定性試驗乃在研究藥品質量受到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隨時間變化之關
系,研究出藥品降解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期間,確保藥品使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三、新藥(新成分、新使用途徑及新療效復方藥品)
(- -) -般規定
1.安定性試驗之內容應包括藥品在儲存期間,易受變化的特性和可能影響質量、安全及療效等性質的試驗。試驗得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微生物之屬性、防腐成分的含量和功能性試驗。安定性指標分析方法應經確效。
2. 申請時應檢附在規定條件下所實施之六個月加速及六個月長期試驗的試驗數據,據此推算可暫時獲得最多兩年有效期間之核準。在核準領證時,則需補繳十二個月之長期試驗資料。申請時若送審數據已包含達有效期間之長期試驗,可免除加速試驗,但須檢附統計分析資料。
3.若所申請 查驗登記之藥品長期安定性數據,未涵蓋至核準之有效期間;或未包括三個量產批次6時;于核準后,應繼續進行前三個量產批次至核準的有效期間之安定性試驗,以
明確地建立藥品架儲期7.若申請時,已有該等的安定性試驗數據者,不在此限。所進行之三批產品長期試驗數據,應留廠商備查。廠商若欲延長有效期間,則需有三批量產產品之長期試驗數據為依據,并需留存該資料備查。除非另有科學性之認定,應依原先之安定性試驗
說明:為確保藥品的品質,需執行安定性試驗以推定其有效時間以及儲存狀態,安定性試驗主要研究藥品品質受到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是否會隨時間變化以及關連性,研究出藥品降解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期間,確保藥品使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藥品之儲存條件:
長期試驗:25℃±2℃ / 60%±5%RH或30℃±2℃ / 65%±5% RH情況下進行試驗
加速試驗:40℃±2℃ / 75%±5%RH
中間試驗*注一:30℃±2℃ / 65%±5%RH
注一:若長期試驗之條件已設定為30℃±2℃/65% ±5%RH時,則無中間試驗,若長期儲存條件在25℃±2℃/ 60% ±5%RH情況下進行,在加速試驗若有顯著變化12產生時,應追加中間試驗。且應對照”顯著變化“的標準加以評估。
注二:玻璃安瓿等密閉之不透性容器,可免除濕度條件。除非另作認定,否則于中間試驗,仍應依安定性試驗計畫書,執行所有檢驗項目。加速試驗資料須要有六個月,安定性試驗之中間試驗及長期試驗,蕞短涵蓋時間為十二個月。
儲存于冰箱:
長期試驗:5℃±3℃
加速試驗:25℃±2℃ / 60%±5%RH
儲存于冷凍庫:
長期試驗:-20℃±5℃
加速試驗:5℃±3℃
含水或溶劑等可能發生溶劑流失的之製劑,若包裝在半透性容器時,安定性評估應于低的相對濕度下,進行長期試驗或中間試驗12個月,加速試驗6個月,以證明置于半透性容器之藥品,能耐受低相對濕度的環境。
儲存條件:
長期試驗:25℃±2℃ / 40%±5%RH或30℃±2℃ / 35%±5% RH 下執行長期試驗。
加速試驗:40℃±2℃不超過25%RH www.oven.cc
中間試驗*注一:30℃±2℃ / 35%RH±5%RH
注一:若長期試驗的條件為30℃±2℃ / 35%±5%RH時,則無中間試驗。
定溫40℃相對水分流失率之計算如下表:
替代相對濕度(A):60%RH;對照相對濕度(R):25%RH;水分流失速率比([1-R]/[1-A]):1.9;
替代相對濕度(A):60%RH;對照相對濕度(R):40%RH;水分流失速率比([1-R]/[1-A]):1.5;
替代相對濕度(A):65%RH;對照相對濕度(R):35%RH;水分流失速率比([1-R]/[1-A]):1.9;
替代相對濕度(A):75%RH;對照相對濕度(R):25%RH;水分流失速率比([1-R]/[1-A]):3.0;
說明:置于半透性容器之含水藥品,25%RH下其水分流失率是75%RH的三倍。